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
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597號函訂定
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4905號函修正
一、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
(一)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指農曆除夕至農曆1月3日及補假)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含例假日)前1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
(二)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,其前1日上班日星期一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
二、其餘民俗節日(民族掃墓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)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,其前、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均予調整放假,補行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。
三、紀念日(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、和平紀念日、國慶日)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,其前、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,補行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。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。
四、本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,又為民服務機關(構)、業務性質特殊機關(構),學校及軍事單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;另民間企業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,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。
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修正對照表
修正規定 |
現 行 規 定 |
說 明 |
一、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(一)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指農曆除夕至農曆1月3日及補假)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含例假日)前1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 (二)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,其前1日上班日星期一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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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(一)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指農曆除夕至農曆1月3日及補假)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含例假日)前1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但96年因學校寒假起訖日期為96年1月27日至2月16日,2月17日起為春節假期,並於2月23日為開學第1日,爰96年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之補行上班日定為後1週之星期六。 (二)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,其前1日上班日星期一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 |
有關本點第1項「但96年因學校寒假起訖日期…」文字,因已逾時效,爰予以刪除。 |
二、其餘民俗節日(民族掃墓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)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,其前、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均予調整放假,補行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。 |
二、其餘民俗節日(民族掃墓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)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,其前、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均予調整放假,補行上班日期如下: (一)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時,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。 (二)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五時,於節日前1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;但民族掃墓節部分,考量民眾提前返鄉掃墓之習俗,於節日後1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。 |
為使假期調整更具彈性,爰修定本點文字。 |
三、紀念日(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、和平紀念日、國慶日)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,,其前、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,補行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。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。 |
三、紀念日(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、和平紀念日、國慶日)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,其前、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均不予調整放假。 |
為使假期調整更具彈性,爰修定本點文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