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於公立學校退休後,再擔任私校教職員年資採計之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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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於公立學校退休後,再擔任私立學校教職員,其在私立學校年資如何計算之說明: 依教育部之「公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、撫卹、資遣作業注意事項」 第10條規定: 「公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退休、資遣後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再任公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時, 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資遣給與,自再任之月起,年資重新計算,於重行退休、資遣或辦理撫卹 時,連同以前退休資遣年資所核給之基數應合併計算,以不超過所定各該最高標準為限,以前 退休資遣基數已達最高標準者不再發給,未達最高標準者,補足其差額。」 相關規定如下: [一、私立學校法第66條規定] [二、教育部87年6月12日台北(87)人(三)字第87060283號函] [三、教育部87年10月30日台(87)人(三)字第87118688號書函] |